“十二五”以来,尤其是《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颁发后,我省提出了“巩固基础、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新思路”,进行了积极探索。
第一,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制建设。一是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我省《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率先完成了城市评估工作。二是研制出台了《黑龙江省街道、乡镇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名称、商标名称、广告用字用语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等行业规范性文件,将语言文字工作由区域转到行业推进上。三是省语委联合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省法制办、省教育厅开展并完成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等部分市和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两个行业系统语言文字执法检查。
第二,规范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一是开展科学研究,研发并经教育部审查通过具有我省特点的“注·提”为基础的教科版小学语文教材,开展“《汉语拼音方案》与汉语拼音教学研究”。二是建立语言文字,初步建立“省有声语言资源研究中心”“省语言文字馆”和“省规范汉字教育研究培训中心”。三是开展送教上门活动,定期组织教师培训、书法家进校园活动,借重要事件纪念节点开展推普活动。
第三,有序提升语言文字的服务功能。一是强化语言文字的服务功能,开展用语用字培训和督查,规范社会用语用字。二是为基层经济文化建设服务,指导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牡丹江市福民社区等设立语言文字图书角、网页语言文字专栏,指导罗北县明山镇、抚远县临江社区开展乡镇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三是借助我省语言文字网和教育信息网发布语言文字政策和信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语言文字成果。
学习、领会、贯彻《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落实好各项任务是我们的重要责任。“十三五”期间,我省总体思路是: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完善“一个体系”、促进“两个提升”、加强“三个建设”、强化“四种服务”,全面推进语言文字事业科学发展。
“一个体系”——加快完善语言文字法制体系。在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同时,加快我省语言文字法制体系建设,研究修订我省《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推动地方和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重点行业完善规范文件。开展地方和重点行业执法调研和检查,加快依法治语的步伐。
“两个提升”——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依法使用语言文字意识的提升。以学校为主阵地、以农村为重点,农村与城市同步,普及与提高并举,全面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升工作。同时,引导人们变监管的“他律”为守法的“自律”,激发全社会自觉形成依法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行动。
“三个建设”——加强综合联动机制、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全民参与、依法推进的原则,建立并形成语委成员单位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研究机构和资源,调查、收集、整理、保护、开发、利用语言文字资源。加强语言文字工作者和专家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人才保证。
“四种服务”——为行业、基层、农村和特殊人群、民族地区服务。为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行业做好服务,为社区、乡镇提供支持,继续开展“推普下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巡回培训”等项目。为特殊人群、民族地区提供服务,不断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和规范化的覆盖面。促进语言文化广泛传播与繁荣发展,最终实现语言文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
我们将以国家“十三五”规划为指导,加大语言文字事业的推进力度,为构建和谐的语言文字生活,为促进全省经济文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基础。(黑龙江省省语委副主任、省教育厅副厅长 牧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