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当局鼓噪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妄图拿非法无效的历史废纸混淆视听,挑战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个中国原则。但这一陈词滥调没有任何国际法法理依据,注定要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等法律文件,已经无可辩驳地确立了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地位。众所周知,台湾和澎湖列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但在1895年被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强行割占。为此,中国、美国和英国三国1943年12月1日发布的《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7月26日,上述三国(后来又有苏联加入)发布的《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并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广播的“终战诏书”和9月2日日本政府签署的投降书,都明确承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可见,《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了台湾应当归还中国的地位,并被日本投降书接受。上述法律文件作为一个整体,在战胜国和战败国之间确立了对相关领土主权的权利义务关系。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收复台湾、澎湖列岛,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由此,台湾的地位无论作为法律问题还是事实状态,都在国际法上得到了无可辩驳的确认。
“旧金山和约”涉及台湾的内容是非法、无效的,不能被援引为“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所谓“法律依据”。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自1949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国中央人民政府就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政府不再具有代表中国的任何合法地位。然而,在新中国被非法剥夺参会机会的情况下,美国于1951年9月4日纠集有关国家在旧金山召开所谓“对日和会”,形成所谓“旧金山和约”。该和约不仅违反了1942年中、美、英、苏等26国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有关“各签字国政府不得单独同敌国停战或媾和”的规定,而且背着中国处置中国合法领土,这一做法是对国际法基本准则的公然践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显然,“旧金山和约”无权处置台湾主权归属等任何中国合法权益,有关的条文不具有任何国际法效力。
总之,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台湾和澎湖列岛作为中国领土组成部分的地位经由《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得到了确认,成为铁一般的事实。“旧金山和约”涉及台湾的条文都对中国无效,完全不能取代上述文件作为确立台湾主权归属的法律依据。历史不容篡改。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历史和法理事实,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改变的。无论玩弄什么谋“独”花招,都是非法无效的。一切分裂祖国的行径和伎俩都是注定要失败的,都会受到人民的谴责和历史的惩罚。
最近,当局勾连境外学者妄称“台湾地位未定论”。此种鼓噪不仅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2758号决议中所使用的“中华人民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的规范性内涵相冲突,完全是自欺欺人。
近日,当局勾连岛内“”势力炒作非法无效的“旧金山和约”,妄图歪曲事实,鼓噪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