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编号为QJ8153589919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发现被告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擅自使用该作品作为文章配图,侵犯了其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损失。
立案庭在接到起诉材料后。为确保案件依法高效审结,在征询原告意见后,将此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由立案庭进行调解。为化解双方分歧,尽力促成和解,在法院主导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的协商。鉴于有些公众号运营者对图片侵权并无意识,承办人结合著作权法和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后果释明。在调解过程中,承办人还了解到被告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了原告另外10张图片,原告尚未就该10张图片侵权行为起诉至法院。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图片版权保护意识,承办人提出将11张图片侵权行为打包一并调解。被告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中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的不当之处,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调解,经反复磋商,双方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管佳丽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