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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美文

  上诉人徐孙妹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美文、沈金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第152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孙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书参照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与徐孙妹集资产权房性质不同,属于张冠李戴,徐孙妹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二、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曲解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含义。三、本案事实清楚,沈美文一审中承认上海市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和她没有关系,沈金宝也确认系争房屋是徐孙妹卖出凉城路房屋得款后购买,承认了徐孙妹的权属。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名,为推卸责任采取一问三不知的态度。徐孙妹没有去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是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错,该公司利用他们管理产权登记的权力非法擅自更改产权名字,应为无效。

  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系争房屋未登记在徐孙妹、沈美文、沈金宝名下,也未办理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徐孙妹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产权缺乏前提条件。且权属纠纷是徐孙妹、沈美文、沈金宝之间的纠纷,与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沈美文辩称:不清楚为什么系争房屋登记产权人会变成沈美文,同意系争房屋的产权人为徐孙妹,意见和一审中的一致。

  徐孙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要求确认徐孙妹为系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二、要求上海京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徐孙妹要求确认上海市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归属产生的纠纷。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和变动,经依法登记,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徐孙妹诉讼请求所涉及的系争房屋未办理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徐孙妹现请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产权人缺乏前提条件。因此,徐孙妹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徐孙妹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和变动经依法登记,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现徐孙妹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但由于系争房屋并未办理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故徐孙妹要求确认其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缺乏前提条件,本案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且根据各方当事人在审理中的陈述,徐孙妹、沈金宝、沈美文之间对于系争房屋的权属并无争议,各方当事人可待系争房屋满足登记条件时依法登记即可。综上,徐孙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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