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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岁公务员带13岁初中女生多次开房

  不满14岁的女儿小华(化名)多次和42岁男子王某开房,并发生性关系,王某因涉嫌强奸被刑拘,但迟迟没有进展。11月9日一早,小华家属代理律师将意见书递交大兴,要求向检方提请逮捕王某。小华家属称,王某系北京一位公务员。

  张女士说,女儿在大兴区一所寄宿学校念初一。2012年9月28日早晨8点多,老师问她怎么把孩子接走没送回来。“我说我没接孩子啊,孩子是住宿的,我赶到学校,老师拿出短信,有人冒充我们要带孩子去温泉玩,让老师批准,短信不是我们发的,我赶紧报警。”

  张女士说,大概2小时后,女儿回来了。几天后,调取女儿当晚所去会所的监控录像,发现穿着校服的小华和男子王某开房。

  “她才13岁,对性侵害没有判断能力。”张女士说,她陪着女儿在派出所做笔录时才知道,小华在无知情况下和男子多次发生性关系。

  据介绍,案发前,小华通过QQ认识了一个叫“王阳”的男子,初次见面,王阳开车到小华的校门口接她,问她多大,她说属兔,后两人去看电影。电影结束后,“王阳”说要带小华去酒店休息,并于当天和小华发生性关系,之后多次与小华去连锁酒店、休闲会所过夜。

  张女士说,女儿说“王阳”告诉她,自己20多岁,家属们到处询问时得知,男子已42岁,是北京一名公务员,且根本不叫王阳。

  回复介绍,家属报案后,经查,王某于2012年7月至9月间,在黄村镇一连锁酒店以及北京市昌平区某休闲会所内,多次与时年13岁的小华开房。2012年12月王某到案,承认多次发生性关系,但称小华说自己16岁,且自愿发生性关系,其不知小华真实年龄。小华接受询问时称,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没有反抗,只是紧张和好奇,且未说线月底,向大兴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检方于今年1月以“不能证实王某明知小华年龄未满14岁为由,认为王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王某被取保候审。

  “今年10月23日,对未成年人被性侵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出台,对于‘明知’有了进一步解释,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对结果不满,11月9日,小华家属代理律师刘琳将意见书递交大兴,要求向检方再次提请逮捕王某。

  据此案代理律师—力珉律师事务所刘琳介绍,今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已经达到了“明知”的主观犯罪故意。

  “首先,王某向小华老师发短信冒充家长,就知道她是初一学生,可能不满14周岁。”刘琳介绍,王某初见小华时曾问年龄,小华回答属兔的,王某应当知道小华不满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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